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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常福林与金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福林,金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1667号原告常福林。被告金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福林诉被告金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阿如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