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常福林与金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福林,金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1667号原告常福林。被告金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福林诉被告金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阿如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