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长安与北京投明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疼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安,北京投明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445号原告:马长安,男,1971年06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投明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伟,职务经理。被告:任伟,男,1973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马长安起诉被告北京投明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长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28万元,差旅费2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了更好的经营服装生意,经人介绍与被告于2016年5月17日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人才方案系统,团队训练系统,集成店导入三大项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第一年服务费28万元汇入任伟的银行账户。原告汇款后被告任伟来过北安几次,几次所产生的吃住费用均由原告承担。但是被告自签订合同后,一直没有按约定提供任何工作及服务,经原告催告被告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并返还已付的服务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长安在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北京投明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伟的信息、地址不准确,且在立案后仍不能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长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春胜审判员 吴 莹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