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母洪岩、张凤英与张海君、段志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洪岩,张凤英,张海君,段志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862号原告母洪岩,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凤英,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赵桂菊,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君,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段志英,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母洪岩、张凤英诉被告张海君、段志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母洪岩、张凤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君、段志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母洪岩、张凤英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母洪岩、张凤英撤回对被告张海君、段志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母洪岩、张凤英负担。审 判 长 刘亮亮人民陪审员 许振安人民陪审员 姜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付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