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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吕秀亮、陈小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亮,陈小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刑初315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秀亮,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浙江省永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兴化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小英,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兴化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兆兴,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秀亮、陈小英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玉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秀亮、陈小英及其辩护人吴兆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吕秀亮、陈小英至兴化市人民医院对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城支行自助区中间一台A**机无卡存款时,发现之前的存款人忘记按“确认”键,有人民币13000元尚未存款成功。经计议,被告人吕秀亮让被告人陈小英取消前面的操作,致使ATM机出钞口打开,两名被告人取走人民币1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吕秀亮、陈小英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退出了全部赃款;亦被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葛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秀亮、陈小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葛某的陈述;证人梁某的证言;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人民币照片;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秀亮、陈小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吕秀亮、陈小英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吕秀亮、陈小英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小英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吕秀亮、陈小英当庭自愿认罪,退出了全部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其均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吕秀亮、陈小英均从轻处罚,其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二人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秀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陈小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易书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杜 杨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