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执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冶文成与田飞虎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冶文成,田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8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冶文成,男,生于1982年3月22日,回族,宁夏彭阳县人,小学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田飞虎,男,生于1993年10月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冶文成与被执行人田飞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冶文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田飞虎案件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冶文成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冶文成撤销对被执行人田飞虎的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宁0502执8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