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27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永祥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祥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7刑初78号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永祥,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巍山县。巍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紫金乡管理所新建管护站站长。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巍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刑检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永祥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秀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永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永祥在担任巍山县紫金乡新建管护站护林员期间,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益林被毁41.8751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提供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供法庭质证。被告人罗永祥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无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永祥在担任巍山县紫金乡新建村委会片区护林员期间,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在2015年罗某1、罗某2等人滥伐紫金乡新建村委会泥利午社瓦尼么山林木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大面积公益林被毁。经鉴定,被毁林木蓄积达41.8751立方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立案及被告人到案的时间;3、关于成立巍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机构设置的通知(漾林局字)【2012】1号、紫金乡人民政府证明、紫金乡人民政府关于聘用紫金乡公益林管护专职护林员的通知、紫金乡人民政府关于解聘2015年度紫金乡公益林管护专职护林员的通知、巍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外聘护林人员聘用协议、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巍山县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护林员管理及量化考核暂行办法、关于公益林管护专职社聘护林人员选聘的条件、巍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所主要职责、护林员岗位职责、紫金乡管理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目标管理责任状,证实设立巍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机构设置情况及聘用护林员条件,双方权利义务。罗永祥为新建管护站护林员,合同一年一定,工资待遇由漾江林业局发放及其护林职责;4、关于查阅护林员罗永祥巡山日记的情况说明、巡山日志,证实被告人罗永祥巡山情况;5、蓝某某证实材料及陈述,证实自己担任紫金乡林业站站长期间发生并移交森林公安林业站刑事案件四件,新建村委会三件,紫金乡村委会一件,包括罗某2、罗某1滥伐林木案。林班的划分是由省规划设计院划分的,是以乡为单位划分林班,林班四至界限与行政区域界线绝大部分一致,但也有一小部分林班跟行政区域不一致,新建村委会泥利午山场,从行政区划上来讲该地属于新建村委会,但在林班上确定是新合管护站的林班,当时为了便于管理,管理所安排罗永祥对该林地进行管护。6、紫金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漾江林业局情况说明,证实在跨区域的情况下,要求护林员以就近原则来管理;7、起诉书、巍山县法院(2015)巍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巍山县紫金乡新建村委会情况说明、紫金乡管理所情况说明,证实罗某2、罗某3、罗某1因犯滥伐林木罪已被判刑,砍伐地点位于紫金乡泥利午山场瓦泥么山林地,林地由新建管护站管护,该区域属于新合管护站的林班,但管理所为便于护林员开展工作,实际由护林员罗永祥负责管护,在罗某1等人滥伐林木期间,罗永祥未有请假情况;8、证人王某1、王某2、李某1、梁某、茶某某、罗某4、李某2、苟某某、罗某3、罗某2、罗某1、罗某5证言,证实护林管护情况及林木被砍伐地点;9、巍森公(刑)鉴聘字(2015)第008号林业案件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罗某2、罗某1滥伐林木的地点为新建村委会泥利午村瓦尼么山,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1.8751立方米及罗某2等人对滥伐林木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接受证据材料,证实巍山县森林公安局接受罗某5提交的林权证的情况;11、提取笔录、林权证复印件,证实小地名叫瓦尼么林地所有权情况;1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主要情节方面相吻合,并与上述证据形成锁链。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其形式要件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永祥在担任巍山县紫金乡新建管护站护林员期间,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益林被毁41.8751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罗永祥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永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结合本案发生经过,被告人罗永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永祥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朱文艳审判员  鲁朝华审判员  孔春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宏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