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吴亚军与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钱永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初39号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对原告吴亚军与被告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钱永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第32页中“审判长杜卫红审判员刘慧审判员邵普”补正为:“审判长杜卫红审判员刘慧审判员张辉”。审判长 杜卫红审判员 刘 慧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