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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吴亚军与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钱永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初39号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对原告吴亚军与被告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钱永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第32页中“审判长杜卫红审判员刘慧审判员邵普”补正为:“审判长杜卫红审判员刘慧审判员张辉”。审判长  杜卫红审判员  刘 慧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