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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傅会相与梁光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会相,梁光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2617号申请执行人:傅会相,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梁光凡,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21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傅会相申请执行梁光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梁光凡支付申请人傅会相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325元,执行费6115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梁光凡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梁光凡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少量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价值过低,申请人申请放弃对该车的执行。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梁光凡向本院提交了于2019年10月前支付完毕的分期还款承诺,申请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同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其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21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