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国忠与讷河市学田镇宏大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忠,讷河市学田镇宏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林国忠,男,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学田镇宏大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景森,职务村长关于林国忠与讷河市学田镇宏大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民初100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同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