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邓永双与刘真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双,刘真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529号原告:邓永双,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刘真容,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邓永双与被告刘真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永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永双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世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