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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许昌市金回物贸有限公司、长治市飞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市金回物贸有限公司,长治市飞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继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市金回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保证,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贠国勇,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长治市飞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安,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继安,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本院在执行许昌市金回物贸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飞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继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通过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查找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东安审判员  张新杰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伟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