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忠菊与梅河口营胜矿业有限公司、宋庆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菊,梅河口营胜矿业有限公司,宋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王忠菊。被执行人:梅河口营胜矿业有限公司、宋庆山。本院在执行王忠菊与梅河口营胜矿业有限公司、宋庆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边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