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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忠菊与梅河口营胜矿业有限公司、宋庆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菊,梅河口营胜矿业有限公司,宋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王忠菊。被执行人:梅河口营胜矿业有限公司、宋庆山。本院在执行王忠菊与梅河口营胜矿业有限公司、宋庆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边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