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文都赛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栾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文都赛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栾勇,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584号申请人:天津文都赛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祝曙华,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栾勇,1984年1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冯成,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天津文都赛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栾勇、冯成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天津文都赛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栾勇在工商银行天津时代奥城支行的账户存款116556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栾勇在工商银行天津时代奥城支行的账户存款116556元(账号62×××48)。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