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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健与长春市双阳区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长春市双阳区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59年8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郭清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立     军执行员 钟诚执行员刘吉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铭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