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3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榕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榕泽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3刑初35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榕泽,(曾用名马沐桂),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职业经营摩托车维修店,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7]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榕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春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榕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3日15时30分,被告人马榕泽在潮阳区贵屿镇渡头村草南路都安路段汉发摩托车行时,其父亲马某汉(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铃木牌女庄摩托车到该车行,对被告人马榕泽说明摩托车是来历不明的,并吩咐其把摩托车的锁头换掉,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磨掉,车的前大板、椅座、后尾箱翻新,准备贩卖。被告人马榕泽便按照马某汉的吩咐动手将该车进行改装。当日17时许,民警根据被害人蔡某1提供的GPS定位系统到该车行将涉案的粤D×××××白色铃木摩托车扣押,并将被告人马榕泽抓获归案。经查,该车辆系蔡某1于2017年2月23日13时在汕头市林百欣会展中心百珠图书馆附近被盗的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榕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1的陈述,证人彭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榕泽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机动车详细信息,注册登记摘要信息,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车辆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榕泽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协助他人予以加工准备用于销售,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榕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榕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能积极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且赃车已被追回归还失主,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榕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子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