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魏宇星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宇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宇星,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汉族,本科文化,系山西晋中蜂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址。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李飞、郑涵林,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宇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宇星及辩护人李飞、郑涵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曾退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魏宇星向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09的“乐惠金”信用卡,信用额度200000元,2013年12月3日激活使用。该卡自2014年11月1日开始逾期,截止2016年12月12日,累计逾期772天,共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23971.83元,后经多次催收,仍未还款。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魏宇星的亲属代其将银行卡内欠款及其它费用全部还清,得到发卡银行的谅解。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魏宇星接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安宁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交待了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宇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魏宇星的庭前供述,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的报案材料及诉讼代理人高巍的陈述,户籍证明,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安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光大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委托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信用卡逾期户催告通知服务委托代理合同,信用卡逾期户魏宇星催收录音光盘目录,催收记录,催收记录说明,帐户结清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魏宇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魏宇星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庭从轻处罚。2、被告人并未奢侈性消费,根据情节,有客观原因存在,请法庭认定的时候予以充分考虑,应当按照准确的透支金额予以量刑;我们认为3000元应当在金额中扣除;银行在明细上撤销了4000元的利息符合司法解释;20.8万余元款项远远超过透支额度,银行应当有很大金额利息计算。3、被告人魏宇星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我们认为15时开始讯问的时间是不存在的。4、被告人魏宇星系初犯、偶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5、被告人魏宇星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6、被告人魏宇星以及其家属全部偿还透支款,应当从轻处罚。7、被告人魏宇星愿意依法积极缴纳罚金,希望法庭从轻处罚。8、被告人魏宇星及其家属挽回了银行的损失,避免了严重后果的产生,并且取得了银行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9、被告人有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魏宇星的父亲2016年11月份的晋中牡丹卡账户明细:证明案发前,2016年11月5日魏宇星父亲曾还款3000元人民币。银行不存在这笔钱,这笔钱自动进入储蓄账户。但是也包含在本金内。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宇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后,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三个月内仍不归还,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宇星在自己的犯罪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其亲属能够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如数偿还所欠透支款项和交纳其它费用,得到发卡银行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其当庭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魏宇星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判处其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其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宇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作江人民陪审员 贾连根人民陪审员 于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艺速 录 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