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郝宝顺、国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宝顺,国志峰,牛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174号申请人:郝宝顺,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国志峰,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申请人:牛淑娟,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申请人郝宝顺与被申请人国志峰、牛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郝宝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国志峰、牛淑娟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宝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国志峰、牛淑娟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郝宝顺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