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展兴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兴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3刑初9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展兴荣,男,汉族,1972年5月2日生,初中文化,山东省泰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现住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被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宅。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祥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展兴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友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展兴荣到庭参加了��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晚,被告人展兴荣某云某刘厂镇刘某3家的铺子里吃饭时与刘某3等人一起喝酒,并在酒后无证驾驶云L×××××号轻型自卸货车沿禾庄线由刘厂镇往下庄镇行驶,22时39分许,展兴荣驾车行至禾庄线K1+900米处时被祥云某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立即将展兴荣带到祥云某下庄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展兴荣此次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5mg/100m1。上述事实,被告人展兴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照片;受、立案文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展兴荣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展兴荣所驾车辆人车合影及酒精呼气检测照片、血��提取照片、血样照片、饮酒地点指认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回执;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1、刘某2、刘某3的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展兴荣忽视公共交通安全,酒后无证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经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mg/100m1,已达醉酒驾驶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展兴荣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展兴荣未取得驾驶资格,且在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展兴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可对被告人展兴荣适用缓刑。综上,根据���案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展兴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建荣人民陪审员 徐婷兰人民陪审员 赵光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玥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