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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平与被告伍昭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伍昭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初1119号 原告:李小平。 委托代理人:曾琳燕。 委托代理人:李小坚。 被告:伍昭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平与被告伍昭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61元,减半收取2730.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周志慧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沅沅 校对责任人:周志慧打印责任人:张沅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