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5462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金斗工业大道9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4。法定代表人:陈伟智。被告: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府又居委会东乐路266号万邦商业广场1座1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U。负责人:陈卓荘。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冬青,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追加了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儒浩、被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智、被告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冬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7000元;4、判令被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5、判令被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厂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统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是域名为sd-donghao.cn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14011440号-1。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BVS-P0111003的图片一致,共计1幅。上述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已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号为2015-2455。原告未许可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明确确认只追究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的侵权责任。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及附表(含作品样稿)、(2015)保古证经字第2455号公证书及附件光盘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被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于2013年9月4日委托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建立本公司网站,比原告取得作品登记证书早,证明本公司在不知情情况下随大流及为了丰富内容而上载图片,不存在恶意且未有通过上载图片获得利益;本公司在收到法院的文书后已已通知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下撤该图片;我公司与被告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合作,我方只提供我公司的产品图片,其它图片都是由被告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提供的,与我公司无关。被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提交了《网站建设商务合同》和《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与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签定了网站建设合同,由被告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维护和设计网站,涉案图片由被告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提供;同时证明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配件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被告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答辩称,被告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建立网站建设商务合同,依合同约定由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不构成侵权。诉讼中,被告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无证据提交。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北京市版权局颁发的京作登字-2014-G-00331836-00332563号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名称为《BVS-P0110538》等共728件摄影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作品首次发表日期为2014年8月1日。作品附表中包含登记证号为京作登字-2014-G-00332301号(BVS-P0111003)摄影作品,作品内容为带着耳机手指前方的一位女性的画面。2015年9月1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军到河北省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当日由公证员金某、公证人员商震在保定市古城公证处证据保全室,工作人员朱宝丰具体操作办公电脑,删除浏览器的相关历史记录后,登陆××址,进入“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配件有限公司”主页,进行浏览并对有关网页进行下载、截图、打印保全证据,其后浏览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上述网站备案资料并下载、截图、打印相应的查询结果,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5)保古证经字第2455号《公证书》及附件。其中附件一显示:1、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配件有限公司的网址×××的网站中的内容使用了被控侵权的图片作为配图;2、网站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配件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网址域名:sd-donghao.cn,网站主办单位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配件有限公司。经庭审比对,公证页面中网址××的网站中的内容中使用的配图与原告主张权利保护的BVS-P0111003号摄影作品(作品登记号:京作登字-2014-G-00332301号)两者在构图、色彩、细节、内容方面均相同,是截取了原告图片中的一部分。另查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配件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8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制造:干式变压器铝合金外壳,冷却风机,温控器、变压器配件、电力器材及电子产品、模具。2016年3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配件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又查明,2013年9月4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签订了《网站建设商务合同》,被告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配件有限公司网址××提供网站服务,双方对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其中约定了如有产生用户投诉和由于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配件有限公司发布的信息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等后果,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配件有限公司应负全部责任,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依据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讼中原告主张其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并向本院提交北京市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附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否定该作品登记证书效力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河北省古城公证处出具的(2015)保古证经字第2455号公证书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庭审比对,被告开办网站中所使用的配图与原告主张权利保护的作品在构图、色彩、细节、内容方面均相同,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配件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形式经营的市场主体,其使用被控侵权图片为公司产品做介绍和推广时,其应对发布的图片承担较高的谨慎注意义务,进行必要的审查,做到图片来源有确切的合法依据。案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配件有限公司在没有审查图片权利归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图片已经得到合法授权的情形下,其相应的使用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配件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站中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传播原告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本应予以支持。但在庭审中,因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的网址××网站上已删除侵权图片,因此本院不再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对于侵权赔偿范围及金额,原告主张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元,但没有提供相应票据予以证实,案中因难以明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故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图片用途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对于原告主张过高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配件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其赔偿责任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被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提出公司网址××是由被告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责提供建设服务的,应由被告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因网址××网站为被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所有,为该网站使用的受益人,理所当然要对该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被告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为该网站服务方,被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再确认双方之间的责任,而且在庭审中原告也明确没有追究被告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对原告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因被告使用涉案作品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因此原告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已包含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共2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展宏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二〇一七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严泳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