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万增与常贵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增,常贵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08号原告:王万增,男,汉族,1956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常贵法,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增诉被告常贵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万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万增负担。审判员 赵卫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奕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