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汤月琴与昌吉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月琴,昌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23行初12号原告:汤月琴,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斌,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国,男,1978年9月8日出生。现住昌吉市,系原告汤月琴之弟。被告:昌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昌吉市建国西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郑敏,该市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敦,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艮生,该市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月琴诉被告昌吉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月琴以已经与被告达成调解并签订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月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月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月琴负担。审 判 长 岳清文代理审判员 孙有静人民陪审员 牛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