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155号本院在执行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