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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虹与林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虹,林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684号原告:李虹,女,1967年出生,汉族,南丰县人。被告:林长生,男,1979年出生,汉族,南丰县人。原告李虹诉被告林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虹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虹负担。审判员  李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