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虹与林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虹,林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684号原告:李虹,女,1967年出生,汉族,南丰县人。被告:林长生,男,1979年出生,汉族,南丰县人。原告李虹诉被告林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虹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虹负担。审判员 李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