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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军彬、陈王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彬,陈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徐军彬,男,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王平,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4173号民事调解书,后委托浙江大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陈王平在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4862股股权。2017年4月18日,浙江大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7年4月10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53745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陈王平在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4862股股权。同年6月27日邱小东(公民身份号码)以58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王平在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4862股股权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邱小东所有。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人民陪审员  邹 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孙肖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