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志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379号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张丽华。委托代理人:陈南猛,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志明,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13日,现住绵阳市经开区。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