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何波与曹喜平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财产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波,曹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103号申请执行人何波,男。委托代理人唐跃文,律师。被执行人曹喜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波与被申请人曹喜平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7)湘1023民初1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喜平价值3827923.6元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喜平价值3827923.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代理审判员 邝 威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钢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