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恢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地方税务局牡丹分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地方税务局牡丹分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恢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789号,组织机构代码:16890450-5。法定代表人时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菏泽市地方税务局牡丹分局。住所地:菏泽市成阳路601号,组织机构代码:004431481。法定代表人:尹国民,局长。被执行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解放南街301号,组织机构代码:00448010-1。法定代表人:季建国,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地方税务局牡丹分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国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地方税务局牡丹分局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法院(1999)菏南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欧位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