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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财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汝年与刘云启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汝年,刘云启,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702财保146号 申请人:赵汝年,女,汉族,1954年4月29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申请人:刘云启,男,汉族,1970年7月28日生,现住宁江区。 被申请人:李玲,女,汉族,1971年1月22日生,现住宁江区。 申请人赵汝年因与被申请人刘云启、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刘云启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松原监管分局的住房公积金18万元予以冻结,对刘云启的工资3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李玲在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住房公积金5万元及工资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担保函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汝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云启在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180,00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李玲在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50,000.00元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刘云启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松原监管分局的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存1,000.00元生活费外的部分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30,000.00元时止; 四、对被申请人李玲在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存1,000.00元生活费外的部分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50,000.00元时止。 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跃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