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执1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刘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刘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增5号。负责人:陈庆海,行长。被执行人:刘国安,男,1980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天津市大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国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永革审判员  任遵福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