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2执6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袁春龙与王一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春龙,王一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6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袁春龙,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一然,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在执行袁春龙与王一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查封了“X花园”X座X号商铺,现因该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以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袁春龙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为袁春龙的鸡西市鸡冠区X办事处X-X-X-X-X,建筑面积为59.26平方米,房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袁春龙提供担保的开户名为袁春龙,开户行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中的存款53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X花园”X座X商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秀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