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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4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洁春与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洁春,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405号原告:林洁春,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贸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晓阳。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洁春诉被告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洁春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洁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洁春承担。审判员  付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雪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