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1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潮州市津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陈炳生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潮州市津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陈炳生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潮州市津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法定代表人:朱旭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生,广东粤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炳生,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忠,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潮州市津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炳生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6)粤510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潮州市津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民事再审申请书》,以其与陈炳生已就案件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潮州市津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潮州市津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泽鹏审 判 员  陈燕飞代理审判员  吴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