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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凤军、王洪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军,王洪章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618号申请人:黄凤军,男,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王洪章,男,197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申请人黄凤军与被申请人王洪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