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兴跃与黄长柏、刘斌、唐素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跃,黄长柏,刘斌,唐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59号申请执行人:刘兴跃,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湖,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长柏,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进(系黄长柏的父亲),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刘斌,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唐素娟,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跃与被执行人黄长柏、刘斌、唐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