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执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宇超与高杰斌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宇超,高杰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672号申请执行人郭宇超,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静,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杰斌,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高杰斌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宇超院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830.88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杰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高杰斌处执行回案款3980.88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郭宇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矿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