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1行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明与沛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沛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204号原告魏某,男,1962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委托代理人魏晓川,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告沛县公安局,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沛公路8号。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世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延衡,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沛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诉讼争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月秋代理审判员 李勇辉代理审判员 姜 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闫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