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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1行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明与沛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沛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204号原告魏某,男,1962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委托代理人魏晓川,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告沛县公安局,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沛公路8号。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世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延衡,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沛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诉讼争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月秋代理审判员  李勇辉代理审判员  姜 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闫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