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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喻明强与程正春相邻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明强,程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10号申请人喻明强,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双溪镇。被申请人程政春,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双溪镇。本院在执行喻明强与程正春相邻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喻明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