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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宜兴市爱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与于纪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爱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于纪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026号原告宜兴市爱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以下简称爱家中介),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大桥东堍。经营者蒋志尧,爱家中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晨,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纪华,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吴洪明、王怀志,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爱家中介与被告于纪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爱家中介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于纪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爱家中介申请撤回对被告于纪华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爱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撤回对被告于纪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爱家中介负担。审 判 长  史伟中人民陪审员  王嘉斌人民陪审员  杨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渊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