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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韦婉丹与广西南宁绿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婉丹,广西南宁绿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225号原告:韦婉丹,住贵港市覃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东群(与韦婉丹系夫妻关系),住南宁市。被告:广西南宁绿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表人:杜浩浩,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零祝军,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婉丹与被告广西南宁绿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韦婉丹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婉丹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婉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韦婉丹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韦婉丹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韦婉丹。审 判 长  盘 佳审 判 员  涂媛媛代理审判员  李雪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