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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武鸣县宁武镇食品站与广西武鸣县佳华淀粉厂、李山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鸣县宁武镇食品站,广西武鸣县佳华淀粉厂,李山林,许筱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1415号原告:武鸣县宁武镇食品站,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宁武圩,注册号:4501221855084。法定代表人:苏思勇,该站主任。委托代理人:陆恒坤,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武鸣县佳华淀粉厂,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张朗村,注册号:450122300000604。负责人:李山林。被告:李山林,男,1956年9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委托代理人:周锦,女,1961年8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系李山林妻子。被告:许筱茵,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现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鸣县宁武镇食品站与被告广西武鸣县佳华淀粉厂、李山林、许筱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鸣县宁武镇食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鸣县宁武镇食品站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