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铜陵市恒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恒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民催8号申请人:铜陵市恒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山路168号(原化工总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00224043。法定代表人:章序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灿,系该公司职员。申请人铜陵市恒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2016年9月28日签发的银��承兑汇票1张(汇票号码为:3130005140749643,票面金额:20万元,到期日:2017年3月28日,出票人:江西云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南昌杰森实业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铜陵市恒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铜陵市恒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春荣审判员 涂克洪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理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