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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潼南法院刑庭移送执行陈坤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659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坤,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坤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潼法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传票等,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交纳罚金5000元并报告财产以及来院接受询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也未来院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及下落,且商请公安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临控措施,仍未查找到下落,故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立案执行现已超过三个月,经合议庭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交纳罚金,其未自动交纳,故依法应强制交纳以维护法律尊严。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自动收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收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6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对剩余的债权数额,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夏小康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楚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