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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7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黄高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黄高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07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负责人:陈江。被告:黄高永,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黄高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