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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阿勇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93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阿勇,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研究生文化,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崔芳震,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魏伟,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阿勇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晓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阿勇及其辩护人崔芳震、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阿勇于2016年9月6日0时许,将饮酒后不清醒的被害人张某(女,23岁,江苏人)带至本市朝阳区万爱酒店207房间内,采取按压等暴力手段强行扒去张某的衣服实施猥亵行为,并对张某进行威胁、殴打,致其躯干、四肢软组织损伤,脑外伤后综合症,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微伤。李阿勇于2017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阿勇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阿勇予以惩处。被告人李阿勇当庭辩称:在酒店房间内其没有殴打、威胁被害人,也没有实施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被害人陈某及证人证言不可信,法医物证鉴定意见只能证明在被害人胸部存有被告人的唾液斑,不能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被告人李阿勇主观上没有猥亵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认定李阿勇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阿勇将饮酒后呈醉酒状态的被害人张某(女,23岁)带至本市朝阳区万爱酒店207房间内,采取按压等手段强行脱去张某的衣服实施猥亵行为,并对张某进行威胁、殴打,致张“躯干、四肢软组织损伤,脑外伤后综合症”,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微伤。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李阿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的陈某证实,2016年9月4日我为了找兼职,通过微信认识了一名男子(自称叫李鞑邕),对方称可以帮助我,让我晚上帮他带小孩,还准备把小孩送到我们幼儿园。当天我们吃了一次饭,对方带着他的孩子。9月5日21时,李鞑邕提出与我签合同,后来我们就去朝阳区百环家园附近的一家餐厅吃饭,李鞑邕还带了另一名男子,他们还带来一瓶洋酒。我喝了4杯,之后就醉了,李鞑邕就拉扯我出去。这两名男子扶着我去订酒店,李鞑邕不让那名男子给我订酒店,后来那名男子就离开了,我也说不去,后来李鞑邕就打车带我去了朝阳区万爱酒店。开完房后将我带到房间里,把我放到床上,就抱着我,之后就强行脱我衣服,我不同意,但他还是继续脱,我就反抗,后来没力气了。李鞑邕一直趴在我身上,用手按着我的手,我用脚踢他,他就用腿压着我的腿,中途我挣脱了,他又强行将我拽到床上,在上面脸朝下按着我,对方将自己的生殖器强行插入我的阴道,有五分钟左右就在我体内射精了。完事我要出去,李鞑邕抢我的衣服,我就骂他还我一个公道,李鞑邕抓着我头发用拳头打我头部、脖子、后背,我右手无名指被对方拽肿了。李鞑邕还强迫我录音说没有强奸我,我没有同意。后我赶紧穿衣服,没穿鞋就从房间里跑出去了,正好酒店的一个服务员上来,我就跟那个服务员说:你救救我,坏人在追我。我还给那个服务员下跪了。这时李鞑邕追出来了,还说:操他妈的。那名服务员把我带到一楼,问我怎么回事,我说:刚在房间里坏人对我做了不好的事情。后来那名服务员护送我回家,走到酒店外面路边的时候,看见李鞑邕和那个跟我们一起吃饭的男子站在路边。李鞑邕拿了一个施工器材要打我们,嘴里还说着:弄死你们。我怕连累酒店的人,就又回到酒店并报了警。被害人张某辨认出被告人李阿勇就是自称“李鞑邕”的男子。2、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朝阳区万爱酒店的晚班保安员,2016年9月6日凌晨2时许,酒店203号的客人反映207房间有人吵架,影响休息,我就上楼查看。当时未发现异常,我就在楼道里巡查,走到电梯口时,一名女子衣衫凌乱的走到我面前,让我救救她,并且给我下跪,后来一名男子从207房间的位置走过来,那男的说这名女子是个骗子。后来我把女子带到一楼大堂,该女子说被同房间的男子欺负了,不好意思说,并说不想活了。在我跟这名女子下楼后,207房间的那名男子也下楼离开酒店了。这名女子要求我们送她回小区,我就和同事送她回去,在百环家园2号楼旁边的路边,看见207房间的那名男子和另外一名男子在路边站着,我们刚走过去,那名男子就冲过来,并且威胁我说:你不就是万爱的吗,我记住你了。他拿起一个停车的塑料墩子,要打我,和他一块的男子也过来了,我同事也赶紧跑过来,喊了一声:你想干什么。207房间男子的朋友看见我同事过来了就把那名男子拉开了。这名女孩也害怕,她怕那名男子再跟着她回家,我们就又回到万爱酒店,后来就报警了。警察来后,我听那女孩说她被同房间的那名男子强奸了。当时他们进酒店开房时,我正好在前台,这个207的男子是背着那个女孩进来的,然后男子直接拿着两张身份证开的房,开好房间后他把这名女子背到房间的。贾某辨认出被告人李阿勇就是住在酒店207房间的男子。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的一天,我入住北京市朝阳区万爱酒店,大约晚上12点到1点左右,隔壁房间开始有男女争吵的声音,后来又听到那个男的打那个女的,还听到那女的哭着说了一句:那你就强奸我。我开始也想报警,后来一想,应该先找酒店的人,我就给酒店前台打了一个电话,说:你们上来看看,这层有人打架,太吵了。后来酒店的人上来没有,我不太清楚,我就睡觉了。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我开滴滴出租车,车牌号为×××,用的是张宝靖的手机号抢单。2016年9月6日0时候,我接到滴滴平台派单,从朝阳区广渠路附近一个工地门口接了一男一女上车,他俩都坐在后座,女的躺在驾驶座后面的座位,男的对周边环境特别熟悉,一直在给我指道,女的神智不清,嘴里一直在骂着什么,他们俩人当时没什么交流,后我们到了一个酒店,男的下了车,女的没下车,男的后来又上了车,说这个酒店没房间了,又指挥我开车去了另外一家酒店,这名男子先下了车,过了一会儿他来到车边,说这个酒店有房间,并让我帮着他将这名女子放在他的后背上,然后背着这名女子进了酒店。这名男子实际去的地方和订单上显示的目的地是不一致的。该男子后来一直没有给我结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6、诊断证明书证实,张某的伤情为躯干、四肢软组织损伤,脑外伤后综合征。7、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处女膜可见陈旧裂痕,外阴粘膜未见明显损伤。8、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的张某唇部拭子(检测唾液斑)为张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张某右乳房拭子(检验唾液斑)为混合结果,与李阿勇、张某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9、北京香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结账单证实,李阿勇、张某到店日为2016年9月6日00:51:14时,当日离店。10、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手机号为189XXXX****的客户的订单时间为2016年9月6日00:39:10,起点为朝阳区广渠路甲18号7天连锁酒店(双井家乐福店),终点为双井百环家园17号楼。司机姓名为张宝靖,车牌号×××。11、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短信内容证实,您9月6日00:39的出租车实时订单尚未支付车费14元,请抽空支付。12、当庭播放的万爱酒店的监控视频证实,2016年9月6日00时31分,被告人李阿勇背着被害人张某进入酒店大堂,将张某放在沙发上,随后被害人躺倒在沙发上,李阿勇到前台办手续,后背着被害人进入电梯,00时35分李阿勇背着被害人进入房间,后李阿勇出房间到一层,又再次进入房间,01时40分16秒,张某光脚走出房间,01时40分43秒,李阿勇出房间,01时40分37秒至01时41分01秒,在二层电梯处,张某两次向酒店工作人员下跪,01时41分23秒,李阿勇出现在二楼电梯处,01时41分32秒,酒店工作人员扶着张某出电梯到一层大堂,01时42分35秒,李阿勇出酒店大门,02时26分46秒,张某和酒店工作人员走出酒店,02时42分,张某又回到酒店,03时12分,警察来到酒店。1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阿勇的身份情况。14、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抓获被告人李阿勇的经过。15、被告人李阿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6年8、9月份,一名幼儿园女老师加了我微信,微信号就是我的手机号189XXXX****,我们通过微信聊天,正好我在给我儿子找幼儿园,那女子说可以上她们那个幼儿园,我就提出把我儿子送到她的幼儿园去,另外想让对方下班后再托管我儿子几个小时,后来我就约她见面,我带着我儿子去的,我们在九龙花园内的一个饭馆吃的饭,那女子说要跟领导汇报。过了两、三天,该女子给我打电话,说已经跟园长说好了,可以让我儿子去她们幼儿园,我们又约在一饭店吃饭,同去的还有我的朋友刘玉涵。我们买了一瓶芝华士洋酒,是我花的钱。那个女的喝了一小杯就趴在桌子上了,后我和刘玉涵轮流背着她,把她背到朝阳区百环家园小区4号楼底商的一个宾馆。我和那女子进的宾馆,我给她开的房间,然后扶着女子进入房间,先把她放到床上,给她喝了杯水,喝完水,该女子就醒了,主动抱着我说:挺不好意思的,我没钱开宾馆,我来北京之前被一个有妇之夫骗了,后来就来北京找工作了。我说:没事,我有钱。我就掏出300元放到那名女子的钱包里面了。后来对方又说能不能对她好,她在北京无依无靠,还要求我晚上别走,并主动摸我的生殖器。我觉得不太好,就推开她下楼了。我出了酒店,看见刘玉涵还在酒店旁等我,我就过去和他边走边聊天。这时我看见那名女子和另外一名男子走在马路对面,我对女子说:你不在酒店休息,出来干什么。跟她一起的男子让我少管闲事,我问那男子是干什么的,那女子和那名男子又回到酒店,我就回家了。在酒店房间里,我没有侮辱、威胁对方,也没有和她发生性关系,也没有殴打她。我们都没有脱衣服。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阿勇目无国法,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阿勇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李阿勇实施了趁被害人醉酒,将被害人带到酒店房间,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猥亵被害人的行为,其当庭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阿勇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蕾人民陪审员  张爱恭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习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