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6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李兵海与深圳市裕源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海,深圳市裕源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6646号申请执行人李兵海,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深圳市裕源通投资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汇处嘉麟豪庭C座1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63130Q。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深劳人仲案【2016】589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申请人深圳市裕源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兵海2014年8月16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553970元。上述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裁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裕源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惠阳区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67.5%的股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张立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希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