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吉巴史作犯贩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巴史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01刑初417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巴史作,女,1981年6月4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昭觉县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西昌市看守所。翻译人罗艳,西昌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7]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巴史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娜、王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巴史作及其翻译人罗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为以贩养吸被告人吉巴史作于2017年2月14日下午17时26分许接到购毒人员马海某某求购400元海洛因的电话后,吉巴史作到本市礼州镇一彝族妇女处购买了300元的毒品海洛因准备卖给马海某某。当日下午18时许,民警在礼州镇田坝村8组108国道路边将刚完成毒品交易的吉巴史作和马海某某查获,当场从吉巴史作处起获毒资400元,作案手机1部,从马海某某处起获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白色块状可疑物1包。经称重,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82克。经鉴定,送检的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支持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巴史作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吉巴史作对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为以贩养吸被告人吉巴史作于2017年2月14日下午17时26分许接到购毒人员马海某某求购400元海洛因的电话后,吉巴史作到本市礼州镇一彝族妇女处购买了300元的毒品海洛因准备卖给马海某某。当日下午18时许,民警在礼州镇田坝村8组108国道路边将刚完成毒品交易的吉巴史作和马海某某查获,当场从吉巴史作处起获毒资400元,作案手机1部,从马海某某处起获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白色块状可疑物1包。经称重,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82克。经鉴定,送检的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照片。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被告人的照片及基本情况4、抓获经过5、户籍材料6、扣押决定书、清单7、毒品称量报告8、礼州派出所情况说明9、毒品上交收据10、通话记录11、行政处罚决定书12、入所健康检查表1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三、证人马海某某的证言四、被告人吉巴史作的供述及辩解五、鉴定意见六、辨认、指认等笔录七、视听资料证据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巴史作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以贩养吸,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依法扣押的毒品、毒资、作案手机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巴史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毒资、作案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龚亚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仁 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