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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金某1、提某1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1,提某1,金某2,提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1,女,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提某1,男,194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2,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某2,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上诉人金某1、提某1因与被上诉人金某2、提某2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5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某1、提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金某1、提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某1、提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金某1、提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秀敏审判员  许玉霞审判员  周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