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丽杰与李淑贤、洪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杰,李淑贤,洪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922号原告张丽杰,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淑贤,女,1974年8月14日,汉族,个体,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被告洪国君,男,1967年3月1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杰与被告李淑贤、洪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七年七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包之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