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景固佳胶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福瑞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景固佳胶业有限公司,重庆福瑞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903号申请人:重庆景固佳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程友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福瑞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徐成康,该公司总经理。重庆景固佳胶业有限公司因与重庆福瑞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福瑞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程学颐以其所有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景固佳胶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讼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小娇 来自